本报北京9月11日电记者今日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,天津、安徽、山东、辽宁、湖南、重庆、上海、陕西、江苏、北京、河南、黑龙江等十二省市法律援助中心,本着自愿、对等、互利原则,在合肥市缔结《法律援助协作协议》。协议规定,缔约各方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过程中,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合作、及时沟通、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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